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销售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货物应如何开具发票的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销售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货物应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申报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四、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五、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前期政策未明确而没有开具的,允许在2009年3月底前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链接:
1、《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转发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江国税函[2009] 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