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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期
发布时间: 2009年4月16日     人气: 420 ℃   责任编辑: guoshui

200911起增值税转型改革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必要在全国推开转型改革。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形势下,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努力扩大需求、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更加突出。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11,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

新修订的《条例》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确保改革重点,不作全面修订,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将现行政策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三是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新增值税条例与1993年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主要作了9个方面的修订: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包括其运费),但仅限于设备类。自200911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下调:工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商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且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认定范围,个体工商户达到标准的,也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达到新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并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按行业划分,一律定为3%

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非正常损失”范围缩小,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5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由于食用盐属于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且属于矿产制品,对于这一类产品,2009年仍将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6.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

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按正常购销货物处理。

7.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新增加了11种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分布在多个规范性文件里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自2009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指小汽车和摩托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9.增值税纳税期限从次月10 日内调整为15日内。

 

税政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连载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待续)

问与答: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批发的贸易公司,2007年全年取得经营收入205万元,账面反映经营利润20万元。年末会计报表反映资产总额为60万元。2008年第一季度,我公司按规定申报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在申报预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办税人员说如果我公司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按规定的预缴办法执行,并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2008年我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目前无法确定,那么我公司在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如果企业是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从事的批发行业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办法执行,应根据你公司2007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判断。如果你公司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按上述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需要注意的是,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预缴,不等于就按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会核实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查实是否符合条件。如果企业今年情况发生变化,如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则要按25%的税率缴纳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缴税款。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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