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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一季度公告
发布时间: 2009年9月11日     人气: 392 ℃   责任编辑: guoshui

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限于2009915日前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如逾期仍不办理的,我局将作废其一切由我局发放的税务证件和结存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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