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限于2009年9月15日前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如逾期仍不办理的,我局将作废其一切由我局发放的税务证件和结存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附件: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人名单 点击浏览该文件